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、有效,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监考行为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监考是考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。监考教师必须服从安排,以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到位,严格监考,认真履行职责关心爱护学生,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。
二、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严格执行考场规则,集中精力认真监考,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、看书看报、吸烟、阅读书报、备课、批改作业等。监考人员随身携带的传呼机、手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处于关机状态。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,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。
三、监考人员须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,提前30—5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,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,组织学生间隔入座,并督促学生将书包、课本、笔记、字典等非考试用具放到指定位置,开考前监教师要核对考学证件、人数、试卷份数和清点人数,考前10分钟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(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),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。
四、考试时间一到,立即分发试卷,认真检查学生的证件。若发现人、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,则令其退出考场,并在“考场纪录”表上填写有关内容。
五、在考试过程中,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中的问题,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、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;如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,应予以当从答复,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。
六、在考场内必须认真巡视检查,检查考试秩序情况,防止违纪作弊行为发生。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企图,应及时予以警告;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,应当场停止其答卷,没收试卷和证物,令其退场并作好记录,在“考场记录”中写明考生的姓名、班级、作弊的课程名称和作弊原因,并立即向巡考领导汇报。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如不加制止、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,一经查实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七、监考教师负责试卷、草稿纸的发放、收取。考试结束前15分钟,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、检查和提示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、学号及相关内容。考试结束,监考教师应立即责令学生停止答卷,收集试卷,并当场清点份数,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试卷交送到指定地点。
八、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,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,须经成教院或任课教师批准,同时在考场记录上写明原因。
九、每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教师。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,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,应提前向教务科说明,另行协调安排监考教师。
十、巡考领导小组由成教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,检查考场的准备监考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协调、处理。
成人教育学院
二00六年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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